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情誼、回饋母校、鼓勵校友砥礪學行、團結互助及敦促服務社會,以人文關懷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東區嘉北街65號。
本會會址得經理事會決議變更之,但應陳報主管機關及提報會員大會,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聯繫校友,推動、舉辦校友聯誼或學術活動,促進校友情誼。
二、 發行會刊、網頁,報導母校近況及校友訊息。
三、 對各類傑出的表現校友,公開表揚、奬勵對國家社會的貢獻。
四、 促進校友團結互助,並提供母校諮詢及協助升學、就業發展問題。
五、 提供母校發展校務及培育各類人才,提升校友智能、服務社會。
六、 推薦及徵選傑出校友,以砥礪校友學行。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 正式會員:設籍或工作地於本市曾畢業於嘉義縣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者(以下簡稱本校),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贊助會員: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本市合法立案登記(含營利事業登記)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個人、贊助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新台幣(下同)陸佰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貳仟元。
前項入會費得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增減之;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團體會員之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定期請團體會員更換之,逾期不更換者,理事會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將該團體會員除名。
會員死亡者,當然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及團體會員則無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每一會員應年繳年會費壹仟元整。
前項年會費得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增減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當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改成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方法,由理事會議定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提報會員大會議決或追認。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擔任本會理、監事者,不得兼任總幹事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專責研究辦理特定會務,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名譽理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理事長應於15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長未於15日內召集會員大會者,為請求者得於陳報主管機關後15日內具名召集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個人、贊助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新台幣(下同)陸佰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貳仟元。
二、會員年會費:年會費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捐助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繳納方式為劃撥或轉帳本會銀行帳戶。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職員應於年度結束1個月內,檢據向理事會提出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應於年終前2個月內,將次年度預算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2個月內,將前年度決算提請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應併向會員大會提出決算書及決算審核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章程訂立及修改紀事:
103-01-04 本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